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最新意见:准确明确“正当防卫”(2023正当防卫判定条件明确)
时间:2023-03-10 10:40:56 点击:10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 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 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在相互斗殴之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故意,也就是说,双方都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

所以,斗殴的任何一方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仅仅因为行为人具有攻击、伤害对方的目的,就说打架斗殴中的行为人不具有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显然过于极端了。

这不仅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实际情况,还会在对防卫行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使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过窄

现实中斗殴一般分两种:相约斗殴和突发斗殴。在相约斗殴的情况下,双方不仅在主观上对相互攻击的事实有认识,而且早已准备好加害对方即具有侵害对方的强烈意思;

双方所实施的打斗行为,不能说是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也不能说行为人具有正面临不法侵害的认识。所以,在约定斗殴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如何,也不管客观上是谁先动手的,都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在突发斗殴情况下,因为是偶发的原因而引起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事先的约定,所以,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样的一个指导意见,可以更加公平的判断是非曲折,放宽了正当防卫的空间。

但在实践中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严格依照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来调查案件,固定证据,避免混入伦理评价,落入主观刑法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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