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瞒报行程被判 4 年的司机希望重申
时间:2023-01-11 14:43:23 点击:731

韩某是一名被判刑4年的罪犯,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高度关注。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该《通知》称,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指控韩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某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

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目前造成传染病流行所带来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追偿方面,都面临着执法的困境以及操作的缺位,导致违法成本相对偏低,后续相关法律可能会修改完善。

先看司机在特定条件下因为疫情瞒报及放任传播带来的影响:

司机因为瞒报自己放任传播,致使183人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34个区域被封控,仅仅县财政为此支出财政费用1.55亿。那些因为司机的行为而停工停业停产的普通群众及商家的损失具体是多少?找谁索赔? 当地的有没有因为被传染而引发死亡或重症的病例?如果有,他们又找谁说理?

该案件,检察院没有抗诉,司机本人也表达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已经属于一个基本操作惯例了)而没有上诉,虽然没有收入监狱但也属于“监外执行”,丝毫不影响判决的生效。这属于明显的已决犯,对于已决犯,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是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广义的法律:亦包括指导意见和刑事政策)。

总体上看,对因自己行为造成传染病蔓延,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民事上的追偿已经是操作上的开恩了,立法上对民事追偿是有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持的。

民事追偿的具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带来这么大损失,判的4年而且还“监外执行”,而且还没民事追偿,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开恩从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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